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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江宁高级中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规定(试行)

阅读:17161 次   发布者:总务处 来源:总务处   发布时间:2017/5/2 15:46:46


南京市江宁高级中学

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规定(试行)

为进一步落实我校 “平安校园” 长效管理机制,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,增强教职工的交通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,维护校园秩序。特制定本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规定。

1、学校在校园内划设停车位,以便于教职工车辆的停放和管理;学校给每位在学校登记私家车的教职工发放南京市江宁高级中学《车辆通行证》,一车一证,对号使用,转借无效。每一位教职工(双职工以1人计)最多登记两辆车的号牌。

2、驾驶车辆的教职工须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,驾驶车辆进出校园时主动出示《车辆通行证》。谨慎驾驶,并做到减速慢行、不争抢。在学生上学、放学高峰时间,不动车、行车,不驾车出入校门。服从学校保安的管理。

3、在校园内行车时禁止鸣号,缓速行驶(车速在5公里/小时以下),注意观察避让,不争道、不抢道,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先行,防止发生事故。不得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者驾驶,不在校园内学车、试驾。

4、驾驶车辆进校后,自觉将车辆停放在学校划设的停车地点,停车入位,不得乱停乱放。

5根据《南京市江宁高级中学教职工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细则(暂行)》的考核细则,对因本人或家人在校内驾车出现伤人事故的,除应承担法律责任外,每次扣安全绩效考核分1050分,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;对由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,取消该人员年终绩效考核的安全考核项目。对本人或家人进出校门时无理取闹、不服从门卫管理或学校统一停车管理要求的,每次扣5分。

6、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,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,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车辆、随意行车者,学校将予以提醒和批评教育。对屡教不改者学校将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。

7、凡在校园内出现交通事故的,一切责任由驾驶本人承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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