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近日下发,根据该通知,参加江苏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每位考生,均须做肝功能检查。
根据有关通知,今年报考普通高校普通专业以及公安、司法、航海、体育、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,仍执行2003年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教学[2003]3号)文件。报考军事院校(含国防生)考生的体检标准,执行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》文件。军检工作在考生填报志愿后,由省军区组织进行,同时省军区还将组织对考生进行面试。
根据要求,市中心体检组要加强对各市、县(市、区)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,对考生所做的“不合格”结论,均须由市中心体检组核定。所有体检工作要严格按照《招生体检工作手册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。在体检过程中,必须要有专家抽查和巡视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,及时处理。各科检查完毕后,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。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,全面审核,准确做出结论。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,并报市中心体检组审定,必要时报省招办体检组审定。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。录入时,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体检表上的疑问,确保信息准确、无漏项。体检结束后,各体检站须及时将体检结论通知考生本人。体检信息于5月30日前报省招办。
此外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规定,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每位考生,均须做肝功能检查,肝功能检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一、肝功能只做SGPT(谷丙酶)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两项指标的检查。二、在肝功能检查中,如SGPT(谷丙酶)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两项指标均不正常者,体检结论为不合格。三、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呈阴性,且SGPT(谷丙酶)>100单位的考生,需在体检后一个月内对SGPT做复查。如SGPT(谷丙酶)仍不正常的考生,不能排除其为肝炎,体检结论为不合格。四、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收费标准,执行各地物价部门对医院核准的相关收费标准。